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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妥善处理四川原事业单位养老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

2017-02-27 08:00:01 无忧保
  2015关于妥善处理四川原事业单位养老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   川府发〔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现就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将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二、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1.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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