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以家庭照料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生活护理、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需求的模式。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各类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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