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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最新

2017-02-28 08:00:02 无忧保
  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最新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厅   2015年2月26日   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先保后征”工作流程,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国土资源、农业(经营)等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有关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并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   二、村(居)委会将《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经菅)部门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村(居)委会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进行调整后,再按前款规定执行。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l),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报(市、区)公安、农业(经管)、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并送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件3),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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