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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


2016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25日第3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9日
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在我市或外省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复核工作。
第四条 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在岗职工和托管中心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格初审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超范围不受理,严格审核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维护职工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安全。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工种,应在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且参保人员在企业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已经我市或外省市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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