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出台政策,就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1)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其中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工资、奖金即活的部分)、职务补贴、午餐补贴以及纳入工资构成的岗位津贴。
(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务工资即固定部分(其中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津贴即活的部分、职务补贴、午餐补贴以及纳入工资构成的岗位津贴。[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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