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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2017-03-05 08:00:02 无忧保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门诊 (1)个人支付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职 先用完为止 退休 起付标准 现金或健康账户支付 在职 1500元 退休 600元 (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 < 5000元 在职 28% 23% 8% 退休 14% 11.5% 4% 5000~10000元以下 在职 15% 10% 4% 退休 7.5% 5% 2% ≥ 10000元 在职 10% 7% 2% 退休 5% 3.5% 1% 住院 (1)个人支付部分 起付标准 现金或个人帐户或健康账户支付 首次 在职 1800元 1100元 400元 退休 900元 550元 200元 二次及以上 在职 1100元 600元 200元 退休 550元 300元 100元 (2) 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 < 10000元 在职 16% 12% 8% 退休 8% 6% 4% 10000~20000元以下 在职 8% 6% 4% 退休 4% 3% 2% ≥20000元 在职 6% 4% 2% 退休 3% 2% 1% 定点药店 年度划拨的购药资金 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资金为600元,公务员购药资金为400元,以上资金均划入参保人员的健康账户。离休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购药额度为600元。 备  注 *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4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门诊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每个社保年度内,使用本人健康账户支付定点药店的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个人帐户、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可以抵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还可用于支付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用、体检费用。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门诊     (1)     个人支     付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职     先用完为止     退休     起付     标准     现金或健康账户支付     在职     1500元     退休     600元     (2)     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以上     < 5000元     在职     28%     23%     8%     退休     14%     11.5%     4%     5000~10000元以下     在职     15%     10%     4%     退休     7.5%     5%     2%     ≥ 10000元     在职     10%     7%     2%     退休     5%     3.5%     1%     住院     (1)     个人支     付部分     起付     标准     现金或个人帐     户或健康账户支付     首次     在职     1800元     1100元     400元     退休     900元     550元     200元     二次及     以上     在职     1100元     600元     200元     退休     550元     300元     100元     (2)     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以上     < 10000元     在职     16%     12%     8%     退休     8%     6%     4%     10000~20000元以下     在职     8%     6%     4%     退休     4%     3%     2%     ≥20000元     在职     6%     4%     2%     退休     3%     2%     1%     定点药店     年度划拨的购药资金     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资金为600元,公务员购药资金为400元,以上资金均划入参保人员的健康账户。离休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购药额度为600元。     备  注     *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     *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4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     *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门诊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每个社保年度内,使用本人健康账户支付定点药店的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200元。     *个人帐户、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可以抵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还可用于支付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用、体检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门诊 (1)个人支付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职 先用完为止 退休 起付标准 现金或健康账户支付 在职 1500元 退休 600元 (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 < 5000元 在职 28% 23% 8% 退休 14% 11.5% 4% 5000~10000元以下 在职 15% 10% 4% 退休 7.5% 5% 2% ≥ 10000元 在职 10% 7% 2% 退休 5% 3.5% 1% 住院 (1)个人支付部分 起付标准 现金或个人帐户或健康账户支付 首次 在职 1800元 1100元 400元 退休 900元 550元 200元 二次及以上 在职 1100元 600元 200元 退休 550元 300元 100元 (2) 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 < 10000元 在职 16% 12% 8% 退休 8% 6% 4% 10000~20000元以下 在职 8% 6% 4% 退休 4% 3% 2% ≥20000元 在职 6% 4% 2% 退休 3% 2% 1% 定点药店 年度划拨的购药资金 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资金为600元,公务员购药资金为400元,以上资金均划入参保人员的健康账户。离休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购药额度为600元。 备  注 *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4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门诊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每个社保年度内,使用本人健康账户支付定点药店的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个人帐户、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可以抵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还可用于支付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用、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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