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


江西出台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 4月3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通知》,我省将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政,力争6月份在全省实施到位,同时施行新老办法五年过渡期。据了解,目前全省有550万参保者,其中退休人员有200多万人。据测算,新政实施到位后,将有83%的参保者退休后养老待遇会有所提升。针对出台的新政,本报邀请省人社厅副厅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予以解读。他透露,5年过渡期后,我省将新增9亿元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同时,在过渡期内,每年对养老保险的支出也将有所增加。
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适用范围
侯仲华说,《通知》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适用范围。
计发基本养老金统一采用全省上年度岗平工资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岗平工资确定
侯仲华说,《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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