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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

2017-03-12 08:00:01 无忧保
  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与思考  《社保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作出划拨工伤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工伤保险费。简言之,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社保法》规定了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即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银行划账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资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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