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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就养老保险答疑

2017-03-17 08:00:01 无忧保
  记者王欢报道:近日,省人社厅出台政策,对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范围、缴费办法、待遇计发等做出具体规定。政策出台后,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参保事宜。为此,11日,省人社厅就读者提出的几个主要问题做了统一回答。   问: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政策规定,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腮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领腮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腮本养老金手续。   如参保人员孙某,女,1958年9月出生,2013年9月年满55周岁,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11年。如2013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孙某需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11年年限加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1年6个月,共计12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月以后需逐年缴纳。如2014年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孙某需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11年年限加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年6个月,共计13年6个月,缴费基数统一按2013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后应按规定逐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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