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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办法

2017-03-17 08:00:01 无忧保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办法登记缴费。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并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第七条 城镇居民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低保家庭学生除外)。   (二)低保对象以家庭??续。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户籍,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四)除以上(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第九条 居民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费。   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上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在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扣缴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领取社会保障卡。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单》,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无特殊情况,低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低保身份未发生变化期间,均可连续按年享受居民医n>发生变化,需在每年的11月1日到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方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的具体经办工作职责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居民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汇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参保资料报送辖区社保处。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出具低收入家庭老人证明。   (三)学校负责宣传动员学生参保,发放宣传资料和《申请表》,鼓励并指导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缴费;向社保处汇总报送学生个人基本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全市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低保对象参保。   (五)残联负责将全市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重度残疾人参保。   (六)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确认、汇总居民医保费缴费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七)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居民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建立居民医保核心数据平台;分区、分类汇总居民登记缴费信息;处理各类账务;制作并统筹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的居民暂不参加居民医保;享受有关劳保医疗待遇的18周岁以下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十三条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参保居民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764191、85732967   市医疗保险中心:59335917   市基金结算中心:85764200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85773100   社区网络维护电话:85754043   江岸社保处:51273816   江汉社保处:85764594   硚口社保处:5033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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