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的通知 - 政策


【导读】:社保频道提供关于延长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的通知有关的信息,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为进一步营造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复苏的良好环境,我市年月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定,为进一步营造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复苏的良好环境,我市2009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劳社[2009]36号)中所明确的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2011年1月31日,期限为12个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对本市企业所缴交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率调整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期限为12个月。 二、社会保险费率调整范围为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率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整体下调50%; (二)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2个百分点,即参保企业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调整为4.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调整后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保持不变; (三)住院医疗保险:单位总体缴费费率下调0.1个百分点,另外在下调后,单位缴费费率的0.2个百分点转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2%;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元/人月调整为6元/人月,个人缴费仍为4元/人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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