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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 政策
 
                             
                        
                        
					
					
							
					
					人发[1997]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常年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而且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的通知》[(88)城劳字第126号]文件执行。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一等每人每天0.9 元、二等0.7 元、三等0.6 元调整为一等每人每天7元、二等4 元、三等3元。 
二、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仍按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城发环字92号]文件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82)城劳字第378号]文件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 0.6 元、0.7 元、0.8 元调整为3 元、4 元、5 元。 
三、发放办法 
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及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上述岗位工作变动时,岗位津贴作相应调整。调离上述岗位时,取消岗位津贴。 
四、执行时间 
调整上述两项岗位津贴标准,均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五、经费来源 
调整上述两项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从各地城市维护费中调剂解决;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人事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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