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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 政策

2017-04-12 08:00:01 无忧保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工作时期,新版本的管理系统实现了云南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的数据大集中管理,并新增设“滇中产业新区”的新行政区划,对应县区的数据已经调整到位。 2016年云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关于做好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综〔2011〕174号)以及省、市关于做好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都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规定,对2014年至2016年工商注册登记,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但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仍应按规定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 二、征收标准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300元/人的标准进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时间及要求 (一)请各用人单位于2016年10月 14 日— 11月15日,登录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征收管理系统中的单位自主申报板块进行网上申报。按省、市要求,不得再用手工编制交换数据,确保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系统校验。 自主申报网址:http://119.62.4.71:2931/ (二)对2014年至2016年工商注册登记,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核定。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66046506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三)地税计算机代码 (四)本单位上年12月份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 (五)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凭证 (六)已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除上传(一)至(五)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的资料: 1、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2、劳动合同附件 3、身份证号码 (以上所需材料必须上传原件或证明文件照片,系统仅支持图片格式,且单个文件不超过500k) 五、缴费时间及地点 各用人单位于2016年11月1日—12月20日,到嵩明县地方税务局缴纳。 六、相关要求 (一)残保金的核定及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凡有下属单位的,其主管部门须通知到具体单位。 (二)残保金的核定及征收时间较短,请各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定,并按时到地税部门缴纳残保金。凡未按时进行核定和缴纳残保金的部门,后果自负。 (三)凡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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