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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政策

2017-04-29 08:00:01 无忧保
【导读】:沧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市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市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运河区、新华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六)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医保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市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加居民医保。 (五)市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 (七)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市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九)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格审定、基金征缴、就医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疗保险证(卡)制作等项业务工作。 (十)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医疗保险专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承办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入户调查、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证(卡)领取发放等工作。 (十一) 为保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的办公需要,对以上单位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具有市区(新华区、运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入托幼儿; (二)在市区学校就读(以学籍为准)的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 (三)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四)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健康状况无法就业或经济困难无力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续接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市区规划范围内转为城镇户籍的城中村居民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  居民参保登记办法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 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沧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2、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首页、本人页)及复印件1份; 3、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5、属重度残疾的(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沧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属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同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家庭成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18周岁和60周岁居民参保的年龄计算截止到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户口簿不符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 (五)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居民的参保身份及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应将参保家庭和人员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确认的参保人员信息反馈至相应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由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入托幼儿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收后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 其他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缴费单位,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通知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 (二) 指定的银行网点收到参保居民缴费后,应将缴费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给参保缴费居民出具缴费凭据。 (三)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银行传送的居民缴费信息和有关票据后,应及时做到帐处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下年度缴费期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008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2009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全年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以后年度按前款规定期限集中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当年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在当年缴费期未参保而在以后年度参保的,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实行3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从下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期起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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