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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 政策


人社厅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次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原《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文件颁布的“三废处理工”更名为“化工三废处理工”。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 号 职业编码职业 (工种)名称 备 注
1 X4-07-99-09 紧急救助员(☆) 2011年修订
2 6-03-11-12 化学试剂制造工
3 6-09-02-01 塑料制品配料工
4 6-17-03-01 改性沥青卷材生产工 原名:油毡生产工
5 6-17-03-02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工
6 800000135 化工三废处理工 原名:三废处理工
注:☆表示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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