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 政策


人社厅发 〔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交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 (工种)名称 备 注
X6-24-01-02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
注:☆表示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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