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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 政策


人社厅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交通(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交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4-05-01-01 汽车客运服务员
2 4-05-01-02 汽车货运理货员
3 4-05-01-04 公路收费及监控员
4 6-26-01-26 汽车检测员(※)
5 6-26-01-26 汽车维修检验员(※)
注:※表示职业 编码下的工种。“汽车货运理货员 ”原名“汽车货运站务员”“汽车检测员”原名“汽车检测工”“汽车维修检验员”原名“汽车维修检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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