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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的批复 - 政策


人社部函[2008]1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你厅 《关于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比照内地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机2681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比照广东省内地企业执行,同时建议将执行范围扩大到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进一步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粤港澳合作部署的具体举措。希望你们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在CEPA框架下不断加强内地与港澳的人才服务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人才交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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