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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解答

2017-04-01 10:57:3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政策资讯: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解答,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卡里的钱每年都会清零吗?近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请他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1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年度集中缴费时间;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学校缴费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60日内;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出生之日起90日内。错过以上缴费期的,可在每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但在当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中央、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2 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

  集中参保时间内在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指定的地点(村、社区)参保缴费;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学校参保缴费。集中参保时间后在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参保缴费。

  3 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和门诊定额包干标准是多少?

  2017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一档为140元/人·年,二档为350元/人·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一档为140元+财政补助,二档为350元+财政补助。

  2017年门诊定额包干标准,按80元/人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60元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限额报销,剩余40%由参保人员自付。2017年门诊统筹报销签约定点的限额为100元/人,未签约定点的报销限额60元/人。

  4 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17年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17年3月1日(含)后参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至12月31日,而不是交了钱马上就能享受待遇。

  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当年未参保的,如母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 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1、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

  2、封顶线:一档每年8万元/人,二档每年12万元/人。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

  3、报销比例为,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二档: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6 参加居民医保后是否需要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动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本人不需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自付住院费按规定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报20万元。

  7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如何办理?

  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是每月1—10日在区人民医院或区中医院申报办理。本人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

  8 医保卡如何挂失和补办?

  市民医保卡丢失后,应先拨打12333进行电话挂失,挂失满3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所办理补发业务。挂失补办新卡后,原卡的余额会转新卡上。

  9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在市外就医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时,将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原件,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交参保所在地社保所审核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10 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参加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住院顺产分娩给予400元定额补助,对符合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

  11 医保卡里的钱每年都会清零吗?

  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即如果参保对象连续参保则不会清零,医保卡结余会转到下一年,若中断缴费则会清零。

  12 居民医保个人减免缴费的对象有哪些?

  居民医保个人免缴的对象有三类: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全额资助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我区无此类资助人员标准)等低收入人员(按缴费金额70%资助)。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缴费金额7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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