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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或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迅猛发展,并已.成为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评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稳定民营科技队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必要措施。为此,各 级人事、科技管理部 门做 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人事 (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民营企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科委审查核准,按程序提交经人事 (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统一制定颁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 件,进行社会化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当地人事 (职改)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证书. 三、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查后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四、经考试或按上述程序和条件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企业自主聘用,其职务与待遇由单位决定。 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地人事 (职改)部 门与科委就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已经制定 了办法且实施情况良好的,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适当调整后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各级科委审批或认定的各类民营4技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 事 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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