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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户籍政策


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节选)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精神及《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如何区分原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政策衔接与适用 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6月30日(含当日)前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各区原有户籍管理政策、程序;7月1日(含当日)后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沿用各区原有准迁条件)、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及本实施细则。 自今年7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一律取消迁入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的手续。市内迁移不需计生审核。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按各区原有审核程序办理。 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注: 〈1〉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属审批条件(3)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2〉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注:在各区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能跨区入户对。对市一级进行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可在任意一区申请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注:在各区经商、暂住、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得跨区入户;在市一级经商、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属于区级奖励的,应在所属区入户,不得跨区;属于市级奖励的,可在任意一区入户。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 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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