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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时间表(山东)


2014年7月31日,国务院向全社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从此农村户口和 城镇户口即将成为历史。从1995年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出台至今,山东省户籍改革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作为一个人口大省,山东省的户籍制度改革更是牵动了很多人的心。实际上,山东省的户籍制度改革已经领先全国十年之久。 1995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暂住人口登记、发证以及治安管理工作,同时也规定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已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准许在城市落户。同时,对购房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或购房款达到一定数额,也准许落户。 2002年,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在济南全市范围内取消户口性质分类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居民在市内迁移户口不再受城乡地域限制。但居民在迁入市区建成区时,仍然实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 2002年2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于在本市引进人才、高级职称人才、投资、购买商品房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和申请户口迁移。 2003年,临沂市取消农村居民户口和城镇居民户口性质。把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改为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04年9月,山东省公安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宣告山东省的户籍制度的重大改革。在此次改革中,出台了针对职工、外来人才、购房、县域内户口迁移以及三投靠人员的落户政策。文件规定,从当年9月份起到2005年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户口的农业、非农业之分,完全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同时放宽落户条件,对于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可以落户该市户口,民营企业的职工也放宽了落户条件。为了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对于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人员,以及一些高级技工、管理人才等人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的降低落户条件。 此次改革,还提到县域之内户口迁移全面放开,即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要公民在现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对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政策,则取消了年龄、婚龄等因素的限制。 此外,在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意见还积极推进配套措施,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还对现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照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随即,山东省日照市、滨州市、德州市、威海市、潍坊市、淄博市等地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5年1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05年11月,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降低城市门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005年12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等级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职业和收入,同时,结合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位、学历)、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纳税、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条件,综合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市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迁入本市落户,实行相同的准入条件。 2007年6月,济南市公安局出台的服务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十七条措施中也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规定。其中降低了在济购房落户门槛。将现行的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的条件降低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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