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济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鲁政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按新农合比例分担。省直管县由省财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我市标准提高部分,市政府承担省以上补助部分,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按新农合比例分担。 2.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具体标准统一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36元、500元补贴42元、600元补贴45元、800元补贴51元、1000元补贴57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 3.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要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均可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4:6的比例分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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