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最低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三、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17日起实施。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办公室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7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各县(市)
分中心,张仁贵副市长,蔡山林副秘书长。
共印 300 份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