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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修改部分主要内容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拆分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一、归集提取方面

(一)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范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央、省直属及外地企业驻本地分支机构职工月缴存基数超过我州规定上限的持有关证明报管理中心审核后,可按本行业规定的缴存基数标准缴存;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必须全员缴存,非本单位职工,严禁挂靠缴存。

(二)制定退缴程序:单位基数设置错误、重复补缴或错误的为职工办理转移、启封、封存等原因产生多缴、错缴公积金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缴手续。

(三)限定购房提取时限: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又再次交易的,同一年内第二次购买该房屋的职工不得在该年度进行购房提取,可顺延至下一年进行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共同提取,针对此次购房行为只可以提取一次。

二、贷款方面

(一)规范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留存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额,可再次申请贷款,不允许补缴;贷款额度遵循以存定贷的原则,按照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贷款限额,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计算,储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二)调整贷款首付比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

(三)取消非所购住房抵押: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买房屋做抵押,不得用其他自有房屋或第三人房屋做抵押。

现将修改后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草案)》和《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四)对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收入的认定标准及范围进行规范: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则不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

2、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半年内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银行印鉴,按半年内银行流水总额的月平均值认定月收入;

3、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月收入按3000元认定;

4、其他收入为营业房出租的,须提供所出租营业房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承租方营业执照,信贷员可在参考上述资料基础上,调查所出租营业房位置其他租户租金价格综合考虑认定;住房出租的,除提供出租房屋权属证外,另须提供自住房屋产权证,所租住房在90平米以内的,月租金收入按不超过700元认定,90平米以上的,月租金收入按不超过1000元认定;

5、另有其他稳定收入的,须提供银行流水;

6、共同还款人非中国国籍,其国外收入不做认定。在中国境内工作,认定其工作收入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证》、工作收入等相关证明;

7、借款人配偶无法提供上述其他收入证明的,可按其户口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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