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按照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的有关使用规定公布如下。有关调整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1、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有效期由3年内有效调整为1年内有效。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限规定,由连续缴存3个月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存贷挂钩,根据个人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相结合。在不超出其他各项限制条件的同时,单笔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夫妻双方均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最新余额之和(无配偶、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或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最新余额),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最高倍数值为20。
4、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业务 。
5、取消“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业务。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