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荆州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精神,本着“首套、首贷”优先保证原则,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认定为二套房贷款;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认定为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
禁止发放第三套个人购房贷款。
二、调整下岗失业职工提取公积金条件。
除保留下岗失业职工中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50周岁或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户口迁出本市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外,取消原下岗失业职工账户封存一年即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三、装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和贷款业务由暂停调整为取消。
四、停办缴存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情况,中心城区贷款发放实行按计划轮候制度。
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