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在潍坊市主城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经济、高新)开展由部分受委托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目的和意义
(一)提升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积极拓宽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的范围,改变主城区购房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由5个管理部受理的单一模式。实行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后,我市主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网点将增加到32个,为借款人就近办理公积金贷款提供更大便利,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业务办理更加高效快捷。实行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后,借款人在银行网点即可办理完成除不动产登记外的全部手续,无需先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营业厅和银行网点办理手续。从受理贷款申请资料到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手续在银行网点的全程办理,减少了借款人往返各部门的负担,能够使借款人享受到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
二、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部及银行网点的分布情况
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潍坊市主城区购买住房的职工,均可到银行网点和主城区各管理部(见附件1)进行现场咨询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后,将逐步过渡到全部由银行网点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寒亭和潍城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全部由银行网点受理贷款)。过渡期内,除奎文、坊子管理部外,其他主城区管理部营业厅和银行网点都可以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管理部营业厅受理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在管理部派驻人员的受委托银行(见附件2)。
三、借款人选择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的原则
借款人可根据距离银行网点远近等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确定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不得为购房人指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受委托银行;各受委托银行不得强制或授意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必须选择本行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银行。
四、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流程
(一)接受咨询、受理贷款申请。
1、接受咨询。银行网点应随时接受职工关于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咨询,不得推诿、拖延。具体规定和要求见《关于在主城区开展受委托银行网点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潍公积金〔2017〕8号)。
2、资格初审。职工确定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后,银行网点应按《关于在主城区开展受委托银行网点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询问和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资格初审工作应当场完成,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告知原因;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贷款需准备的资料,需共同到场的相关关系人等具体要求,不得因告知不详而导致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多次往返。
3、受理申请。申请人根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明细表》和其他相关要求,备齐并携带相关贷款申请资料,与需同时到场的相关关系人到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
受理贷款申请工作应当场完成。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确定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如何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换,不得因告知不详而导致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多次往返。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经审查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其他骗贷行为,将在信息系统中标注申请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同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并在公积金网站上公开曝光,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资格条件、购房情况、申请借款情况等由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出最大可贷金额、最长贷款年限、应执行的利率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在系统确定的贷款金额和期限上限范围内,确定最终申请的贷款金额和期限,此贷款金额和期限作为初审确定的贷款金额和期限,最终贷款金额和期限将在贷款经过考察审批后确定,并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有疑问的,应解释清楚。
工作人员打印《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配偶现场确认,申请人及配偶确认后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按手印。
至此,受理贷款申请的手续办理完毕。
(二)通知考察审批结果,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银行网点和主城区管理部应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日(不含节假日,下同)内通知申请人最终审批结果。审批结果与受理初审一致的,且不需办理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网点应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于接到通知当日起第3日开始可以到银行网点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应一次告知签订借款合同的相关要求(包括应同时到场的相关关系人、需携带的证件资料等)。由申请人负责通知同时到场的相关关系人包括: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人(配偶),抵押人、出质人及共有权人(质押担保的),保证人(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办理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手续(如申请人要求由银行网点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手续的,银行网点应积极给予配合)。银行网点应于通知借款人最终审批结果的第3日(即最迟于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的第7日)开始,随时为来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的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不得以尚未做好准备工作、工作人员不在岗等理由拖延和推迟办理。
审批结果与受理初审一致的,且需办理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在通知申请人最终审批结果的同时,通知申请人尽快与已签订《担保意向书》的担保公司签订正式《担保合同书》,然后由申请人或担保公司将经双方和抵押人签字盖章的《担保合同书》送到银行网点审查。银行网点应于收到《担保合同书》之日起2日内完成对《担保合同书》的审查工作。银行网点应于完成对《担保合同书》的审查工作的当日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可于次日(即申请人或担保公司将担保合同书送到银行网点审查之日的第3日)起到银行网点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由申请人负责通知同时到场的相关关系人,除前面的范围外,还要负责通知担保公司到银行网点办理在借款合同上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手续。
审批结果与受理初审不一致的,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也应按照前面规定的时限,一次性通知借款人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相关要求,不予批准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或补办手续后,后续办理的时限要求与正常贷款相同。
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具体包括:(1)签订合同前,银行网点应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签订《借款合同》须知、借贷条款、担保条款、其他条款、特别条款及注意事项等内容,指导和监督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2)对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及配偶、相关关系人(包括抵押人及共有权人、出质人及共有权人、保证人等)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核确认。(3)留存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签订合同的影像资料。(4)需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相关关系人除借款人外,还包括: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配偶),抵押人、出质人及共有权人(质押担保的),保证人签字(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盖公章签字(需提供担保公司担保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盖公章签字(期房且提供阶段性担保的)。(5)完成《借款合同》的签订手续后,在《借款合同》特别条款粘贴处加盖骑缝章。需参与相关手续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人、质押人等相关关系人均由借款人负责通知。
借款人接到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的通知后,自通知的可以办理之日起5日内未来办理的,银行网点应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提醒,之后每10日提醒一次,借款人如明确表示放弃贷款的(应现场签字确认),则终止该贷款办理;借款人如未明确表示放弃贷款,但3个月内仍未来办理的,终止该贷款办理,借款人及配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贷款。贷款受理后,申请人提出延迟办理贷款的,应书面提出申请;若申请人在提出延迟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提出恢复贷款业务,此贷款申请恢复办理,申请人既未在3个月内继续办理,又未书面提出撤回或延迟申请的,终止该贷款办理,借款人及配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贷款。相关具体规定见《关于在受委托银行网点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潍公积金〔2017〕8号)。
(三)通知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网点应于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签订借款合同等事宜的同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于办理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第4日开始,可以与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共同去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抵押权,下同)相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相关要求,与申请人约定具体去办理的时间(具体时间以申请人及相关关系人为主确定)。共同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相关关系人包括:借款申请人的共同债务人(配偶)、抵押人及共有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且需要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由申请人负责通知其时间和相关要求(如申请人要求由银行网点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共同办理阶段性担保手续的,银行网点应积极配合)。
银行网点通知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后,借款人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主动与银行网点预约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手续时间的,银行网点应进行电话提醒,具体参照(二)的规定处理。借款人如贷款审批后3个月内未办理抵押手续的,终止该贷款办理。
银行网点在与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共同办理完抵押或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应密切关注抵押办理进展,并由银行网点负责及时取回《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发放贷款
银行网点和主管管理部应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6日内(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的除外),将贷款资金发放到约定的账户中,并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借款人。
银行网点应在贷款发放后2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还款计划表。
五、业务办理进展查询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通过登录公积金网站(http://www.wfgjj.gov.cn)个人账户或微信,查询贷款办理进展情况(此项工作将待网上营业厅开通并支持此项功能后才能实现,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贷后事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偿还本月贷款本息的资金。
借款人及配偶可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手续,委托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系统自动扣划借款人及配偶账户内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放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将面临被记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电话催缴、上门催缴、通知借款人工作单位协助催缴、公开曝光、被提起诉讼、所抵押的房产等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贷款等后果。
七、监督与维权
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如发现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存在以下问题,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
1、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强制购房人(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受委托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
2、银行网点未将公积金贷款业务列入本网点叫号范围的,或职工选择公积金贷款业务叫号后,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窗口没有优先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3、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并能独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职工咨询或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排队等候时间超过1小时的(不包括大量职工同时到一个网点咨询或办理贷款业务等特殊情况)。
4、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以人手不够、业务不熟等理由推诿或拒绝接受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咨询和受理的。
5、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根据上述原则选择办理的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后,受委托银行网点和管理部不认真受理,推诿或拒绝办理的。
6、银行网点和主城区管理部在接受咨询、受理初审、通知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事宜、通知办理不动产抵押(或预抵押)登记证明时,未按照规定一次性全部告知应告知借款人的相关事宜,或告知不全,导致借款人多次往返的。
7、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应通知借款人的事项的;对规定应随时办理的事项,借款人要求办理时,推诿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8、审批结果与受理初审不一致,以及后续环节发现前面环节存在问题,需由借款人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如属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未一次性通知借款人或未明确告知借款人相关规定和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借款人可进行投诉。
9、银行网点或主城区管理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贷款服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的。
投诉电话:12329,投诉电子邮箱:wfgjjxx@163.com。
欢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我市银行网点和主城区管理部的服务质量、办事程序、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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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主城区管理部及受委托银行网点分布表;
2.受委托银行派驻管理部营业厅分布表;
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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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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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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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二、异地贷款
是指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
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委托银行
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与市公积金中心或分支(办事)机构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五、出质人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自愿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质押物为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保证的职工。
六、保证人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为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的职工;或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
七、一次性还款
是指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
八、等额本金还款
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的减少逐月递减。
九、等额本息还款
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提前部分还款
是指借款人正常还款满1年,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整。提前部分还款后,公积金贷款本金减少,贷款期限不变。
十一、提前全部还款??
是指借款人正常还款满1年,本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十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
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直接抵还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三、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十四、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十五、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
是指以自然人或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
是指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对购买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申请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开发企业在所售商品房办妥《不动产权证书》且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向分支(办事)机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十七、逾期贷款
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八、关注类逾期贷款
是指借款人连续不超过3个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不超过6个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公积金逾期贷款。
十九、可疑类逾期贷款
是指借款人在合同期内超过连续3个还款期或累计6个及以上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公积金逾期贷款。
二十、损失类逾期贷款
是指经采取催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形成呆账的公积金逾期贷款。
二十一、组合贷款
是指职工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二十二、现房
是指已通过竣工验收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证的商品房。
二十三、期房
是指房屋主体已封顶并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二十四、二手房
是指已经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二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二十六、办理时限
是指从本岗位业务受理开始,到本岗位应办结的时间。
二十七、贷款轮候发放
贷款轮候发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通过限制贷款发放总额度,适当控制贷款发放数量,按照借款人办理完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逐批放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有足够的后备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