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各业务处室: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手续,更好方便群众办事,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举措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审核的限制,将外地购房行为真实性审查环节后移,实现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窗口即办。
二、已在新单位开户的缴存职工申请办理账户资金转移,取消转入、转出单位签章手续,改由缴存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在同一归集点或本市不同归集点之间转移的,只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由本市转移至其他地市的,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本人身份证及个人书面申请。委托代办业务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其承诺书。
三、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作为其月工资收入的,可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转账提取业务,不得要求申请人单位审核签章,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信息。对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应还贷款,可凭借款职工本人意愿,允许申请办理按月转账提取手续。
五、绍兴市以外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身份证能够证明外地户籍情况的,不得再要求提供户籍证明。
本通知自3月15日起开始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