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山东)
(记者 宋超) 近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在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贷款、贷款审查时正常缴存认定条件、公积金行为审核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
职工个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补缴业务
通知指出,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相关补缴的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得仅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中的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若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申请人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等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欠缴公积金2月以上职工无法贷款
贷款审查时正常缴存的认定条件包含: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自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月前已开户缴存,或虽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但补缴后认定的开始缴存日期距申请公积金贷款日超过12个月的。
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内(含)的(即从职工申请贷款的当月起计算前推2个月之前的月份单位均连续足额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正常缴存。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的,原则上其所有职工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月数视同连续缴存。
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能取得贷款资格
通知还调整了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审核的具体环节。为减轻单位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工作压力,在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仅审核其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等条件,与申请贷款相关的条件的审核调整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进行,办理补缴时不再全面审核。
为防范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否则该职工即使补缴了住房公积金,也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