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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关于明确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荆金管[2016]38号)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中心各科室、荆州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公积金,防控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荆州市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首套房贷款认定标准。凡未办理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认定为首套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凡办理过一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禁止用公积金发放第三次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首付比例确定。申请首套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于建成年限在30年以上的住房,不受理以该房屋进行抵押的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核定。借款人贷款额度,以其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依据,按照“缴存职工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0.35×12×贷款年数”来计算;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一人及数人正常缴存公积金且愿为其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可合并计算缴存工资基数。

四、对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异地缴存人在本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不受理。

五、公积金互助使用范围。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房,实行公积金互取、互贷;家庭成员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金额,同一购房行为公积金提取总额和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房实际金额。

六、大病提取额度。职工直系亲属患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在医保部门核定报销后的自付部分限额内提取个人公积金。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凡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8日

标签:   公积金使用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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