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贵港市: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现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一)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相关信息。

(二)人民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当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被查询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直接受理,并在查询完毕后,在查询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上加盖业务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二、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二)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和冻结期限),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办理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后加盖业务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人民法院出示的证件、材料复印存档,作为执行依据。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一)划扣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划扣。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如下相应材料申请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或被判处刑罚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离休、退休的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被判处刑罚提供刑事判决书副本);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出境定居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离职证明、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4.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与广西区外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提供被执行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7.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8.租住商品房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被执行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被执行人家庭特困证明);

10.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经医保相关部门报销后的支付凭证、患者与被执行人的关系证明);

11.涉及商业住房贷款(仅限于自住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法院判决书);

12.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法院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同时提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拨到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上,人民法院在款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专案款专用票据。

四、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未缴、欠缴、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按决定书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4.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除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外,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完成合法性审查后优先安排执行,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结案。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一)涉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案件(包括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原告的和委托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在接到立案材料后,经审核可早于法定最长期限尽快办理立案手续。

(二)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案件,标的小、案情简单能适用支付令的案件优先适用支付令办结;不能适用支付令的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并在3个月内及时审结;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也应在审限内用最短的时间办结。

(三)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案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出具书面担保承诺后,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四)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案件,应依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穷尽执行措施,在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依法执行结案。

六、其他

(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工作联系,应当相对固定工作联络人员负责办理协助事宜。如遇特殊情况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和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桂平、平南、覃塘、港南等管理部。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8日

标签: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