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实施办法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使用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全部或部分的还款额的操作方式,包括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年对冲还贷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对冲提前还贷业务。

第三条 对冲还贷人:借款人或借款人同其他人对冲还贷。其他人应同意并与借款人一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对冲还贷协议应包括对冲还贷的方式、时间等内容。

借款人可以选择本人对冲还贷,也可以选择本人与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对冲还贷,但不能单独选择配偶、共同借款人对冲还贷。

借款人选择与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对冲还贷的,应当征得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同意并共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对冲还贷委托协议。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作为对冲还贷人。

对冲还贷期间,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终止对冲还贷。终止对冲还贷业务的,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对冲还贷终止手续。

第二章 对冲还贷业务的开通和办理

第四条 对冲还贷业务的申请方式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开通。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申请开通本人或其与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于贷款发放当日生效。

(二)贷后开通。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并与借款人建立贷款关系后,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开通本人或其与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于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当日生效。

(三)对冲提前还贷的申请。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使用本人或其与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四)在扣款日当日不能申请对冲还贷业务。

第五条 对冲还贷业务的办理方式

(一)柜面申请。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受理审批通过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业务当日办结。

(二)网上业务大厅申请。借款人登陆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申请,网上预审通过后,借款人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公积金中心并按柜面申请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实行公积金对冲还贷和银行扣款的混合对冲还贷方式,对冲还贷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冲还贷人不能同时对冲2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对冲还贷业务的变更和停止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对冲还贷终止:

(一)公积金贷款结清;

(二)对冲还贷人申请终止对冲还贷业务的,并经批准;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

(四)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损害到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第九条 对冲还贷业务期间,借款人可以对以下事项提出申请变更:

(一)月对冲还贷和年对冲还贷可申请相互变更,一年可申请一次。

(二)出具相应的关系证明增加对冲还贷人。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离婚的,根据离婚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变更对冲还贷人。

(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丧偶的,可持相关证明减少对冲还贷人。

第十条 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设立的账户发生合并、转移等变动的,公积金管理系统自动按借款人合并转移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申请终止对冲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当日生效。

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不能在扣款当日申请终止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二条 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终止对冲还贷后,当年不能再次申请开通对冲还贷业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三条 月对冲还贷是指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过程中,每月使用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月还款额的操作方式。

第十四条 月对冲还贷的申请条件

对冲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月对冲还贷的业务规则

(一)月对冲还贷期间,扣划冲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的银行代扣账户。当扣划资金达到每月的还款额度时,不再往下扣划。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月对冲还贷后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余额保留不低于100元。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月对冲还贷的,从借款人代扣账户中扣还,由代扣账户代扣部分,不能再提取公积金。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年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六条 年对冲还贷是指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过程中,每年使用借款人或与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操作方式。

第十七条 年对冲还贷的申请条件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八条 年对冲还贷的业务规则

(一)年对冲业务操作的间隔时间为12个月。

(二)年对冲还贷人应当先还款后执行对冲,每次对冲的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的还款总额。年对冲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以后不再补冲和提取(对冲的金额以公积金余额为限,以后借款人无权申请补冲和提取)。

(三)年对冲还贷后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余额保留不低于100元。

(四)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年对冲还贷业务:

1.执行年对冲还贷当日,有逾期贷款的;

2.一年内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的。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对冲提前还贷业务

第十九条 对冲提前还贷是指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操作方式。

第二十条 对冲提前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冲提前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非冻结状态。

(二)对冲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对冲提前还贷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余额保留不低于1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冲提前还贷的业务规则

(一)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满一年;

(二)对冲部分提前还贷的金额应当为万元的整数倍;

(三)借款期间,对冲部分提前还贷的次数不能超过6次。

第七章 对冲还贷业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业务受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信息、贷款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初核,出具初核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身份信息、贷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查。

(三)对借款人提供资料不齐或有疑义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办理或答复。

(四)初核完毕后,将申请对冲还贷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打印并与借款人或配偶、共同借款人签订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业务审批。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对初核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缴存余额、缴至年月、贷款偿还情况、房屋信息、对冲还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核对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是否一致。

(三)审批不通过或发现有疑义的,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注明原因退回,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初核人员。

(四)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批操作,并在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上加盖业务印章。

第二十四条 执行对冲还贷。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和对冲还贷业务规则,向借款人发送扣款信息并自动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等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对冲还贷,执行对冲还贷后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自动向借款人反馈对冲还贷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终止。发生对冲还贷业务终止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终止借款人或与配偶、共同借款人等人的对冲还贷业务,并向借款人发送业务终止提醒短信。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显示停止原因,生成并保存业务停止记录并方便随时查询。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或配偶、共同借款人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禁止对冲还贷操作。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对冲还贷业务开通后,借款人应当关注并定期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银行扣款账户余额及贷款偿还情况,确保还款账户上留存有足够的还贷资金,避免出现贷款逾期。

第二十八条 对冲还贷业务终止的,公积金中心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修订、调整,公积金中心遵照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年”指同一公历年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标签:   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