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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滁金管委〔2016〕2 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缴存单位:

为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遏制投资投机购房,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适度、健康、可持续,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决议,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二、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滁州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购买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不受理购买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

三、规范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档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调整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须提供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祖父母,父母,子女)在本市居住(户口簿或者6个月以上(含)居住证等居住证明)或者就业(缴纳6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等证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当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超过100%时,可根据个人住房贷款和房地产企业贷款合作申请时间先后,排序审批和发放贷款,其中首套房住房贷款优先发放。

六、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标签:   公积金个人调整住房公积金调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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