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局起草的《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法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作出了规定。规定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二、需要完善的问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条件为:关系、年龄、劳动能力和提供主要生活来源4个。其中:
1、关系条件是: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年龄条件是: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其他亲属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劳动能力条件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令明确规定劳动能力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4、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是4条件之一,也是最难掌握的条件。出现了兄弟姊妹5人,工亡1人,父母要求全部核定为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父亲作为离休干部,也要求核定为供养亲属;理由均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因“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可操作性,全国各地经办机构因核定供养亲属引发了许多上访甚至行政诉讼,我市也如此,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三、说明
鉴于“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具有可操作性,2006年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制订了《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该《办法》出台后,社会反响很好,全国各地纷纷来学习,省内淄博、潍坊等地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要求以威海市的《办法》作为蓝本出台全省的办法。
考虑到时间已经过去10年了,且发文机关已随机构改革不存在等实际情况,我们对《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做了进一步完善,拟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印发,供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掌握。该《办法》制订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政策依据。1949年以来,我国对供养亲属的规定:经历过职工参加工作之初就确定好供养亲属,确定后终生不变的阶段;也经历过本着“细算帐、合理分担”的精神确定供养亲属的阶段。
二是有可操作性。根据工亡职工家庭不同情况明确了核定供养亲属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三是有灵活性。赋予工亡职工家庭自主选择确定供养亲属;
四是有时代性;充分考虑了多个子女、独生子女、婚姻变动等等情况。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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