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促进财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财务人员覆行职责、依法核算。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中心财务科和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资金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转移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活动应在主任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为了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利益,严禁任何人动用住房公积金对外投资、股票投资、单位贷款和借款。
第七条 严禁任何人以“中心”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中心会计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和调度“中心”存款户资金,严格遵守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本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由财务科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中心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本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中心应严格按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执行,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本单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本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应收债权和国家债券。
第十四条 本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性住房贷款委托合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负责人同意,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负债是指本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本中心应及时为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预提职工个人年度利息,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归集手续费和委贷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中心应及时反映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月校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每年结息后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本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本金存款、利息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经管委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到期时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包括支付退休职工的利息和支付公积金年度职工个人利息。支付职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息,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支出按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额存入本单位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的利息收入金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交财政的本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本中心提供详细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上交财政的本中心管理费用,由本中心按规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管委会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管理部按期向市中心上交管理经费,年底前结清当年经费。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年度终了后30日内,财务科应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支取率、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