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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017-07-16 08:00:03 无忧保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市公积金中心发[2016]27号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城镇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异地贷款规定:职工在外地(指白银市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白银购房,可在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利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最近6个月的缴存明细以外,贷款其它政策规定、应提供的贷款资料,与本地缴存职工贷款规定相同。

二、贷款受理:中心营业部、各县区管理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受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方式对职工异地缴存信息进行核实。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中心均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三、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受理部门应将缴存使用证明回执返还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我中心管理系统中作出标识,建立异地贷款台帐。发生还款逾期,按照中心逾期贷款催收制度进行催收,必要时可联系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四、出具缴存使用证明有关要求: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在购房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可出具缴存使用证明。

1、中心归集管理科代表中心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中心缴存审批专用章;同时中心授权会宁管理部、靖远管理部、景泰管理部、平川管理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管理部业务专用章。由办理归集业务的银行出具职工最近6个月的缴存明细。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应登记台帐,并根据购房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的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登记异地贷款信息,在中心管理系统中作出标识。

2、出具缴存使用证明需核实职工缴存使用信息。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以中心登记台帐为准,本地贷款以中心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为准。

3、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贷款,需核实贷款信息。受理部门应依据建设部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方式、中心登记的缴存使用证明台帐对职工异地贷款信息进行核实。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缴存贷款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0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住房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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