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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7-07-16 08:00:03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椐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潭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不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5:30。

三、年审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基本账户信息、单位办公地址、机构类型、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分管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专管员姓名和手机号码等。

(二)职工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基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手机号码等。

(三)单位缴存情况

1.缴存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才代理人员。

2.缴存比例。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

3.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额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2)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经2016年第一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确定,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额分别为1612元,合计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为3224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额分别为100元,合计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

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关于对怀化市<关于确定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的请示>的函复》(湘金监管办函〔2008〕5号)文件精神,中央、省属驻潭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参照长沙市标准执行。2016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018元,合计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为4036元。

四、年审程序

(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报中心或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审核。

(二)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准予调整基数的,单位自2016年1月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比例进行汇补缴。

五、需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代码证、《2015年劳动工资统计表》、《2015年度会计报表费用支出明细表》、《2015年12月职工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年审核定表》。

六、工作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单位,中心将停办职工贷款等相关业务。

(四)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抓紧时间,及时按要求办理年审。

七、年审网点及联系电话

湘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8577206,58577207

湘潭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7820258,57820960

湘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6793042,56765092

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55684469

附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可从湘潭住房公积金网www.xtgjj.gov.cn下载打印)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8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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