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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7-16 08:00:03 无忧保

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郴公积金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有关政策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关于第二、三套房认定标准问题。根据建金〔2010〕179号和湘政办发〔2011〕5号文件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其中,第二、三套房的认定标准统一按借款人及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确认。凡是在征信系统中已有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不能证明其所购住房已经转让的,应认定是第二或第三套房。

二、关于贷款上限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35万元(其中装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30年。因此,住房公积金单缴职工的贷款最高限额作相应调整,提高到25万元,其中,非公企业及自由职业(含农民工)职工单缴户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20万元。贷款上限提高后,各管理部的贷款授权统一提到20万元,不另行签订授权书。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务免责问题。借款人离异后,在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经借款人申请,担保人同意,原则上可解除借款人配偶的债务连带偿还责任。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免责申请审批程序:借款人和原债务连带偿还责任人申请—个贷部门审查—征求担保人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修改贷款系统数据。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联合质押的撤销问题。为维护住房公积金联合质押人的利益,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减少后,在公积金联合质押人同意的前提下,其超出联合质押部分的公积金可以逐步解除质押。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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