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滨人社字〔2014〕4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滨州市2013年第四季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7.2%,同比涨幅超过5%。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2013年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通报》(鲁价发电〔2014〕4号)要求,决定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范围
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
按照鲁价综发〔2011〕112号文件规定,每人补贴额=当季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季度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季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三、发放到位时间
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手中。
四、及时备案
各县(区)须在3月底前,将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符合领取价格临时补贴的人数、发放月数、发放补贴总数等)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