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人社秘【2015】26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统一将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4%,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至0.5%。
在本通知实施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生育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生育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