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人社秘〔2011〕190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的精神,现就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规定如下:
1、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照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报销(扣除已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须凭《生殖保健手册》或《生育证》、《出生证明》、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单位证明职工配偶未就业的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核报。
3、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