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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社发〔2014〕405号
金昌市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市人民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二)负责档案的转入、分类、整理、编号、入柜、保管、查阅、转出等工作;
(三)受理达到退休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档案资料和内容,及时将符合政策规定拟退休人员有关材料报送相关科室审批;
(四)坚持原则,保守机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
(五)做好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达到档案无丢失、无霉变、无差错;
(六)自觉做好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管理、更新和维护,定期对档案的转递、查阅和保管情况进行统计;
(七)按政策规定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六条??所有档案都要集中到档案室统一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档案管理员要将转入档案及时编号入库、查阅完毕档案及时入库归位,不得在办公室或其它地方随意存放档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档案管理员承担。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一)私存他人档案,没有按规定及时入库的;
(二)随意增添、删减、更改(换)档案材料内容的;
(三)擅自向外界公布资料、泄漏档案内容的;
(四)因工作疏忽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档案管理员要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等,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按《档案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藏档案的内容,不准出卖、盗窃档案材料,对违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建立或更新档案信息数据库,对所有档案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要做好档案利用记录,建立档案出(入)库登记和查阅登记制度,对利用后该入库的档案要按时入库。
第四章 ?档案转递
第十二条??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转入时,单位劳资人员持失业职工花名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职工档案、解除关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外省(市)失业人员档案转入时,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向原单位出具调档函方可转入。
第十三条??对拟转入的档案,档案管理单位要严格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收。
(一)档案材料不全或重要内容记载不详的;
(二)档案内容有明显涂改,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有影响或争议的;
(三)档案材料严重破损或重要内容损毁的;
(四)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前后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
(五)档案由个人保存或档案袋口没有被原单位密封的;
(六)致使该人员到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本市再就业的,原则上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档案管理单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将档案转入到新就业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材料、调档函、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研究后办理。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需要将档案转入市外的,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等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六条??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个人档案材料,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注明原因或用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个人查阅、复制本人档案材料,需提供书面申请(注明用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查阅档案须在办公场所进行,复制的材料不能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
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他人档案材料或内容。
第十八条??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借阅单位证明外,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抄写档案资料。档案管理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一旦发现档案材料在借阅过程中被拆、涂抹或缺失等毁损现象,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档案管理员要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档案材料整理齐全,提供给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将拟退休人员有关材料转交相关科室办理,待办理完毕后将原档案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员工作岗位调整时,应认真做好档案清点工作,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档案室是保存档案的重地,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非档案室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检查,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四条??档案室内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要分类存放,排列整齐有序,便于查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