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根据住建部等部委相关文件精神,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10日会议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贷款额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低收入缴存人可贷款额度
为切实支持低收入群体住房刚性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普惠作用,针对测算可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下的职工,根据综合信用评定,适当的提高其可贷额度,最高追加额度不超过测算可贷额度的30%。
按照《克拉玛依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资信评估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失信人员,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依据全国房地产经济发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要求,结合克拉玛依市住房市场的发展现状,将现有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85万元。享受70万以上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前提条件如下: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借款人家庭成员工作稳定,所在工作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月还款额未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等相关条件。
2、按照《克拉玛依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资信评估报告没有不良记录。
3、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贷款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克拉玛依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将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