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房中发〔2016〕96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了有效规避资金风险,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为,现对各业务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望各科室、管理部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积金贷款中关于项目抵押问题
1.在受理公积金贷款时,如果购房合同中反映 “土地抵押”或“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只有抵押银行出具“同意该房屋出售、出让或解押”等证明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贷款管理科在对开发商楼盘进行审查时,凡是发现开发商申报的公积金贷款楼盘有“土地抵押”或“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应要求开发商出具“抵押银行同意该房屋出售、出让或解押”等证明,证明中详细标注同意出售或解押房屋的楼、幢、号后,方可准入公积金贷款。
3.贷款管理科应牵头(各管理部配合)对以前年度贷款情况进行清理,凡是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有“土地抵押”或“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字样,且银行未出具证明的,应联系开发商取得相关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补录到贷款档案中。
4.取消购房合同中有“土地抵押”或“项目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自主还贷的规定。
二、公积金贷款中关于“期转现”问题
1.在受理“购买一手房且是现房(购房合同封面上标示“已清盘”、“现售”字样)”的贷款申请时,各银行受理人员应在系统的“申请受理”----“购房类型”处,购房性质按“现房”录入。
2.各管理部应尽快与房产交易部门联系,对所有能够办理“期转现”手续的借款人进行整理,贷款管理科组织人员在10月31日前,将相关信息补录入系统。各管理部数据由核算监审科负责取数。
3.自2016年11月1日起,贷款管理科应及时掌握能够办理“期转现”手续的楼盘信息,并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录入。
能够办理“期转现”手续的将以短信形式告知借款人。
4.贷款管理科应与软件公司联系修改程序,将“待转”情况在提取界面反应,及时提醒借款人办理完“期转现”手续后再办理相关提取业务,否则不予办理“自主还贷业务”。
5.借款人办理“期转现”手续后,由各管理部管理岗在系统中录入抵押权证相关信息。
三、公积金贷款中的“商转公”问题
凡是申请“商转公”业务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后方可受理,各银行受理人员在系统的“申请受理”---- “购房类型”处,购房性质按“现房”录入。
四、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业务中的有关问题
1.将《个体工商户缴存初始登记申报表》与《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及灵活就业者缴存初始登记申报表》合并,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见附件1)。
2.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分别开设账户,合并开立到个体工商户的缴存账户中。
3.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贷款核定工资收入时,比照在职职工对待,以其缴存基数作为月工资收入,借款人对缴存基数作为月工资收入有异议的,应提供收入证明,由受理人员核定后录入相关信息;配偶有工资收入的也应提供收入证明,由受理人员核定后录入相关信息。
4.凡是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因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凡是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销户提取时,提取原因均选择“销户提取”下设的“其他”事项办理。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申报表.docx】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