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柳人社发〔2016〕101 号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促进双向转诊,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双向转诊住院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是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内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免予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相应的起付标准;
二、凡是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内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支付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起付标准的基础上,补足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应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
三、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把握转诊转院标准,因病施治,合理把握住院检查、治疗指征,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016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