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考核《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履行效能,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个定点”)的管理。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57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3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防政发〔2015〕2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全面规范开展“两个定点”的监督检查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1.日常巡查: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对两个定点实行实时现场监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进行现场巡视检查活动。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抽查: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由市级或上级人社部门组织进行部分抽样检查;对发生重(特)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项目情况进行审查。
3.举报专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立即组织核查。
4.年度审查:由属地人社部门于每年的11月、12月组织进行年度全面考核检查;市级或上级人社部门对经属地人社部门完成年度考核的情况组织进行部分重点复查。
二、对检查结果的运用和处理
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结果的运用和处理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5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的运用和处理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对“两个定点”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社部门对照医保政策和有关服务协议以及特定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市级或上级人社部门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或重点复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职能权限,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报告。
3.对年度审查工作,按照单位自查、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现场查验、上级人社部门进行重点抽查的顺序进行。原则上单位自查于11月20日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人社部门;当地人社部门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12月15日前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并将有关情况综合上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视情于12月30日前完成重点抽查或复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4.对“两个定点”的监督检查,不但关系到各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医疗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基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对“两个定点”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转变作风;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清正、廉洁;切实做好对“两个定点”的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确保检查效果。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