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预防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利息差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 贴息贷款是管理中心为应对急剧增长的公积金贷款需求,有效缓解缴存规模与贷款需求矛盾而采取的应急措施。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及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贷款需求情况开展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启动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资金宽松时启动贴息贷款置换。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贷款贴息项目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纳入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年度支出总额,控制在当年增值收益的10%以内,并随时紧跟现行政策规定作出调整,使之操作符合政策要求,并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州政发〔2014〕6号)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五条 贴息贷款对象是指购买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含150平方米)的借款人。
未在我州缴存但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在我州范围内购房的,也可申请贴息贷款。
本办法出台前已办理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不予贴息。
第六条 符合贴息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自愿选择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已获得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在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作为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贴息贷款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记录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负责贴息贷款的受理、审批、签订合同、抵押、发放、回收、核算并承担贷款风险责任。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发放贴息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对贷款金额、年限进行补录,并对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进行质押。应提供的材料是: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据;
2.“公转商”贷款客户告知函;
3.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商业银行审批不同意的贴息贷款,对管理中心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借款人可以转为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每年贴息贷款总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需求测算后,报州财政局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控制执行。
第十二条 每笔贴息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按管理中心贷款政策规定执行,最高贷款额度3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30年。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要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五章 贴息金额和方式
第十四条 贴息额度即商业银行发放的贴息贷款额度,贴息金额为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协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管理中心贷款利息之差,罚息和复利不予贴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贷款实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贴息。商业银行每月10日前将贷款还款明细、利息差补贴明细和逾期贷款明细传送给管理中心并对利息差补贴明细和逾期贷款明细进行年度汇总,管理中心核定贴息资金并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审核贴息贷款逾期还款情况,对当年连续3期(含)或累计6次(含)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取消次年贴息资格。
第六章 置换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置换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贷款当前处于贴息中;
2.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
3.置换金额为贴息贷款本金所剩余的贷款余额,期限为剩余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贷款贴息且不再恢复:
1.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贴息经查属实的,除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同时纳入管理中心“黑名单”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管理中心职工利用职权与借款人合谋骗取贴息的,除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外,对涉案职工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3.收到管理中心贴息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后30日内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
4.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5.拒绝或阻碍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等相关各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