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公积金发[2016]9号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根据我市经济形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企业如生产经营困难,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营困难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