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开展2016年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的通知

2017-07-16 08:00:03 无忧保

景社险发〔2016〕20号

关于开展2016年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以及江西省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江西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评估准入范围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需评估准入的医药机构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进行评估。其中,乐平市、浮梁县辖区范围内的医药机构的评估准入在其所属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评估,此前已与景德镇市本级或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不需重新评估准入。

二、评估准入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基本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10月28日至11月20日)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11月15日前提交至景德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1)《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2);

(2)《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5)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8)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1)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11月20日前提交至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1)《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

(2)《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7)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单独外,(3)至(10)项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9份),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

(二)集中开展评估(11月21日至12月31日)

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提出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计算分值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过计算平均分的形式得出各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得分。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通过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外公布综合评估得分情况。

(三)签订服务协议(2017年1月前)

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的医药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通过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外发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乐平市、浮梁县辖区内的医药机构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情况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联系人:杜婷

联系电话:0798-8271298

受理地点: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莲社北路64号)

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